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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2民初116号

李某某诉李某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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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116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甲,男,出生于1980年10月9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海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