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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581号

原告盛国丰诉被告王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国丰,王利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581号原告盛国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王利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丰诉被告王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景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