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581号原告盛国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王利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丰诉被告王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景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
原告盛国丰诉被告王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581号原告盛国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王利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丰诉被告王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景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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