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093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海生。被告郭兆东,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坤,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兆东、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