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冀州市南午村镇南午村东南角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俊志,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庆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南午村镇南午村东南角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庆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南午村镇南午村东南角村民委员会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南午村镇南午村东南角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冀州市南午村镇南午村东南角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张云秋
审判员 李其良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