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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45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嘉伦汽摩配有限公司,刘国庆,谢成本,蔡延丰,林德会,邵文武,张圣荣,谢思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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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夏诒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卫红,员工。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蔡延丰。被执行人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舒丰海。被执行人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谢成本。被执行人温州奥菲��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勇。被执行人瑞安市嘉伦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潘文华。被执行人刘国庆。被执行人谢成本。被执行人蔡延丰。被执行人林德会。被执行人邵文武。被执行人张圣荣,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汉族,住瑞安市汀田街道朝阳路**号。被执行人谢思思。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嘉伦汽摩配有限公司、刘国庆、谢成本、蔡延丰、林德会、邵文武、张圣荣、谢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温瑞商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关于编号为XC62616311302013049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80万元、期内利息360672.66元(以9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2%自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7日止,扣减已还的55794.67元)、逾期利息(以9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7.32%计算、借款到期后即从2014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国庆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2单元701室[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XC6261639250469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25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刘国庆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土地证号:瑞国用(2013)第5-**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XC62616392502014009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500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瑞安市嘉伦汽摩配有限公司、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蔡延丰、林德会、邵文武、谢思思、张圣荣、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谢成本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瑞安市嘉伦汽摩配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49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13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49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13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蔡延丰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494-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林德会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494-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邵文武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494-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谢思思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494-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张圣荣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49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99902013031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1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谢成本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302013031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额以2000万元为限,上述被执行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对案款本金77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共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院已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中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7月13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登峰路(产权证号:00260308,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4520万元;抵押于交通银行塘下支行,抵押金额3480万元),被执行人林德会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里北垟村胜利西路5号(产权证号:00008906,系农村三层楼房),被执行人谢成本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塘下街道肇平垟中村肇中路17号(产权证号:00013007,抵押于农村商业银行塘下支行,抵押金额20万元)、坐落于瑞安市塘下街道尚城小区10幢2001B室(产权证号:00271537,与舒玉花共有,抵押于郑晓玲,抵押金额580万元),被执行人谢思思名下有两套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8幢2单元2501A室(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字第001963号,系申请执行人他案抵押物)、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8幢2单元2501B室(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第001970号,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另案执行),被执行人邵文武名下有两套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8幢3单元1401A室(产权证号:00272627,系申请执行人他案抵押物)、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8幢3单元1401B室(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字第001996号,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另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国庆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2单元701室(产权证号:00188686,系本案抵押物),上述房产本案或他案均已查封,且本案抵押物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2单元701室的房产已拍卖,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2468394.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2015年7月20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嘉伦汽摩配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金程派、浙C×××××长安牌、浙C×××××捷达牌、浙C×××××豪情牌汽车,被执行人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浙C×××××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汽车,上述车辆本院另案已查封,目前车辆实物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存款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已到位案款2468394.6元,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4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黄建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虞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