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851号原告管建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长利,男,汉族。被告康丙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康玉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建财与被告康丙军、康玉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建财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建财撤回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建财承担。
审判员 丁建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鲁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