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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136号

韩立伟与刘东、阿拉腾巴特尔、阿拉坦其木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第三人房金荣、赵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立伟,刘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韩立伟,男,1983年1月8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东,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韩立伟诉被告刘东、阿拉腾巴特尔、阿拉坦其木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第三人房金荣、赵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东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东给付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24.38元,以上合计5124.3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东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韩立伟500元至给付完5000元时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正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