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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389号

孙银凤与冷开喜、管国财、侯召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银凤,冷开喜,管国财,侯召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389号原告孙银凤,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冷开喜,男,汉族。被告管国财,男,汉族。被告侯召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凤与被告冷开喜、管国财、侯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银凤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被告已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3.50元,由原告孙银凤负担。

审判员  张守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祝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