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389号原告孙银凤,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冷开喜,男,汉族。被告管国财,男,汉族。被告侯召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凤与被告冷开喜、管国财、侯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银凤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被告已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3.50元,由原告孙银凤负担。
审判员 张守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祝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