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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458号

卢某某与刘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的(2015)农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义然

审 判 员  赵国仲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