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29号韦耀武、韦四武、韦石头、张红乐、程大军:你们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和洛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望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