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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执民字第670-1号

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执民字第670-1号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余朝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冬卫,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总标的3528496.08元(其中:案款3473189.8元,执行费37311.84元,案件受理费17994.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歇业状态,法人刘冬卫下落不明,又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系刘冬卫和其妻子邓雪梅所开办设立,随于2016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冬卫和其妻子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19号附中航云岭高尔夫邻里号161栋单元-1-2楼号别墅一套,面积613.05平方。目前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我院查报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恒昌建工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徐   昕

审判员 :阿不拉·沙吾提

审判员 :   郭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刘  洪 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