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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00452号

犯故意伤害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452号张辉: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对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刑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