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执195号

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53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前履行案件款10000元,下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