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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民初321号

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321号原告武某某,男,1961年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翠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