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66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刘殿富,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赵万香,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的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刘殿富、赵万香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殿富、赵万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欠款24909.00元,执行费273.63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