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181号
原告:叶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郑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葛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