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32号王传水: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和虞城县人民法院(2007)虞刑初字第02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