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6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吐尔洪·玉山,男,维吾尔族,1975年出生,,现住拜城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吐尔洪•玉山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拜劳人仲字(2015)第10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吐尔洪•玉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总标的14605.83元及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中:案款14488.5元,执行费117.33元,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随时间推移,利息、滞纳金会继续按日计算,故目前无法算出缴纳金额,待案件恢复执行时,再行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公司名下有新AN82**金杯车辆一部,我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将其车辆手续查封(查封裁定存放于(2016)新2926执159案件中)。又查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机三台停放在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院内,本院依法将三台柳工产装载机查封(查封裁定存放于(2016)新2926执164案件中)。目前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吐尔洪•玉山也无法向我院查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吐尔洪•玉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评估拍卖查封车辆和装载机尚需时日,且本案期限将至,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域桐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吐尔洪•玉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拜劳人仲字(2015)第10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徐 昕
审判员 :阿不拉·沙吾提
审判员 : 郭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刘 洪 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