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行初28号

吴某某与泌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泌阳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初28号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某1,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泌阳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华堂,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宁华,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张一峰

代理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