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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00454号

郝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454号郝元兴:你为被告人郝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对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1)驿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认定被告人郝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郝帅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量刑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郝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亦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