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6)皖04刑辖42号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彭守恩诈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来自:
彭守恩诈骗罪指定管辖决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6)皖04刑辖42号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彭守恩诈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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