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693号原告马文强。原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马文强,同上马文强。系原告马伟宸之父。法定代理人王娟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娟娟,同上王娟娟。被告侯玉梅,无业。被告张湘德,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涛,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强、马某某诉被告侯玉梅、张湘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强、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马文强、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凌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伟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