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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法执字第103号

李怀亭与甄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怀亭,甄德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怀亭,男,汉族,50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农民。被执行人甄德峰,男,汉族,43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三段地。申请人李怀亭与被执行人甄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3)鄂前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甄德峰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安迪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