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刑初12号被告人王巧玲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兵06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宋 文 彬
人民陪审员 李王萍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茵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