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7-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2399-9。
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
被执行人:占克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2946.75元及违约金463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358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4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占克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8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4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