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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260号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占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占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7-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2399-9。

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

被执行人:占克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2946.75元及违约金463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358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4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占克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8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4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