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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执字第10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汕头市龙鹏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汕头市龙鹏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黄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执字第10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住所地:惠州。

负责人:廖华栋。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惠州湾荃湾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华。

被执行人:汕头市龙鹏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华。

被执行人:黄金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汕头市龙鹏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黄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并向辖区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积赋

审 判 员 吴国光

审 判 员 黄仲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迪

书 记 员 李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