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代表人:刘陆柏,主任被执行人袁广军,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茂春
审判员 于海侠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