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执字第1423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袁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袁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代表人:刘陆柏,主任被执行人袁广军,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茂春

审判员  于海侠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