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丁,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丁。
被执行人:韩玲霜。
被执行人:韩从乐。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韩丁、韩玲霜、韩从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韩从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第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丁花园号楼-、-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