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856号之一

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韩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韩丁,韩玲霜,韩从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丁,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丁。

被执行人:韩玲霜。

被执行人:韩从乐。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韩丁、韩玲霜、韩从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临沂市铭德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韩从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第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丁花园号楼-、-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