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302号
申请人: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邦正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邦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邦正无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邦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