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良,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泾源县林业局,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禹新仓,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马玉良与被执行人泾源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819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6元和申请执行费37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泾源县林业局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泾源县林业局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县支行帐户内存款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禹万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白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