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初字第113号
原告:玉田县昌盛新型烧结砖厂,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张官屯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树武,系该厂厂长。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昌盛新型烧结砖厂诉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为原告填写《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核查情况统计表》职责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昌盛新型烧结砖厂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玉田县昌盛新型烧结砖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昌盛新型烧结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昌盛新型烧结砖厂负担。
审 判 长 孙江山
审 判 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