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704号原告闫桂芳。被告高昔阳。被告钞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芳与被告高昔阳、钞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昔阳在佳县农村商业银行上高寨分理处的工资收入以及对被告钞爱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原告闫桂芳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闫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高昔阳在佳县农村商业银行上高寨分理处账号为6230271000002269735账户内的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从2016年6月1日起每月冻结该账户内工资人民币1000元,直至扣足7万元为止。
二、对被告钞爱玲���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账号为050500460105321账户内的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从2016年6月1日起每月冻结该账户内工资人民币1000元,直至扣足7万元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高仲荣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