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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443号

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443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36岁,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47岁,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46岁,农民,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