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443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36岁,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47岁,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46岁,农民,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