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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00121-1号

陶韬与方从贵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韬,方从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陶韬,望江县利大建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方从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韬与被执行人方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望执字第0012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方从贵以安庆市地矿公司名义在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望江分库的工程质保金14万元。被执行人方从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方从贵以安庆市地矿公司名义在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望江分库的工程质保金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文生

代理

审判员  周 洋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