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海峰与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望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玲
审判员 李迎辉
审判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