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352号
原告:马鞍山澳斯特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8223056-2。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青莲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澳斯特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调查核实被告主体资格,致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盛 梅
代理
审判员 夏兰兰
人民陪审员 汤玉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