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226号
原告:姜美荣,女,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汤礼生,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美荣与被告汤礼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美荣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