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清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索君,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该行预警催收经理。被执行人张狄。被执行人杨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张狄位于单县东城美地4号楼1单元801室、杨希位于单县上海花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单房权证城区字第0129**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本院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张狄位于单县东城美地4号楼1单元801室、杨希位于单县上海花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单房权证城区字第012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体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