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石开美,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石开美合伙纠纷一案,王爱民因石开美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开美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