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629-1号

王爱民与石开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民,石开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石开美,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石开美合伙纠纷一案,王爱民因石开美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开美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