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298号
原告:付瑞祥。
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青新。
被告:赵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瑞祥与被告杜青新、赵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瑞祥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瑞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瑞祥负担。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