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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298号

付瑞祥与杜青新、赵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瑞祥,杜青新,赵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298号

原告:付瑞祥。

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青新。

被告:赵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瑞祥与被告杜青新、赵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瑞祥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瑞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瑞祥负担。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