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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民初字第995号

周平与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周平,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周平,男。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滴道区东兴办事处白云三委。法定代表人张清林,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平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平承担。

审 判 长  张洪霞

代理

审判员  温兴国

代理

审判员  代红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