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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36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乙已私下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