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地址农安县。李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辉
审判员 田序顺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