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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217号

张桂玲与宁波音贝尔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桂玲,宁波音贝尔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217号

原告:张桂玲,农民。

被告:宁波音贝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73173

法定代表人:陈颂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松革,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桂玲诉被告宁波音贝尔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玲于2016年5月9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