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3561号原告刘松宇,北京中诚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张春彦,秦皇岛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宇诉被告张春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宇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松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刘松宇自愿担负。
审判员 曹雪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