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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253号

宗惠侠与王巧文、王亚坤赡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宗惠侠,王巧文,王亚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宗惠侠,女,1935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巧文,女,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坤,女,1963年6月4日生,汉族。宗惠侠与王巧文、王亚坤赡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巧文、王亚坤应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宗惠侠赡养费各5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巧文、王亚坤已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恢25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