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928号
原告:张克群,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施鲍中,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中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20587L。
被告:许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群与被告铜陵市中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群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克群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克群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