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040号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周军,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曾燕辉,女,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
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5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群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