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685号原告李景钢,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王广瑞,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耿局村北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邱云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良,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景钢与被告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景钢负担。
审 判 长 戚振鹏
人民陪审员 刘梅然
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