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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766号

李传信与德州加宝露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传信,德州加宝露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766号原告李传信。被告德州加宝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成江,职务经理。地址:临邑县临邑镇开发区临南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信诉被告德州加宝露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信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维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自: